第五十一条

有效

鼓励村(居)民主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和支持村(居)民通过村(居)民小组、院落、楼栋等为单位参与社会治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鼓励村(居)民建立生活、养老、特困等互助小组,并为其提供场地、设施等保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