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加强对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的组织指导,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的指导、监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村(社区)建立党组织领导下,由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村(居)民代表组成的议事工作机制,对住宅小区内的社会治理事项进行民主协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