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九章 城乡融合第六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常住人口社区化管理体制,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在城镇自愿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