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九章 城乡融合第六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推进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保障等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引导产业在城乡合理布局、要素在城乡有序流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