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九章 城乡融合第六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公共基础设施、新型基础设施,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强乡村无障碍环境建设,推进乡村基础设施提档升级。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