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发展第二十三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完善农产品认证和质量追溯体系,落实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鼓励发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