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发展第二十二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农村大数据建设,推动涉农数据采集、汇聚和挖掘应用,推进农业产业数字化,并依法保障涉农数据安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