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农村大数据建设,推动涉农数据采集、汇聚和挖掘应用,推进农业产业数字化,并依法保障涉农数据安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