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能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