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能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