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等开展相关公益宣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绿色出行的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