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机制应当定期研究部署、推动落实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