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优化调整交通运输结构,发展多式联运,支持铁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推动重点工业企业、物流园区和产业园区等大宗货物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水路或者管道运输方式,促进绿色交通运输发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