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推广智能交通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人、非机动车交通系统建设,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优化行人、非机动车出行条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