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推广智能交通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人、非机动车交通系统建设,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优化行人、非机动车出行条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