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给予经济补偿、依法限制使用等措施,逐步推进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淘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