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规划和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在归德府古城内,禁止下列经营行为:(一)不按照指定的地点经营;(二)利用各种形式追客拉客宰客;(三)占道经营;(四)不正当价格行为;(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