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规划和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在归德府古城水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水面上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二)从事对水体有污染的行业;(三)向水域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四)毒鱼、炸鱼、电鱼;(五)其他污染、危害水体的行为。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