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在归德府古城水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水面上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二)从事对水体有污染的行业;

(三)向水域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

(四)毒鱼、炸鱼、电鱼;

(五)其他污染、危害水体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