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规划和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在归德府古城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饲养家禽、家畜;(二)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乱钉物品;(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食品包装物、口香糖残渣以及其他废弃物;(四)违反规定倾倒垃圾;(五)施工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六)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