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组织和个人将收藏的红色物质资源捐赠或者出借给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和方志馆等收藏、研究单位进行保管、展览和研究。收藏、研究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或者出借的物品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对捐赠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