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石刻红色资源风化、水蚀、裂隙等病害的监测和风险评估,改善保存环境,及时实施保养维护和修缮修复,并完善保存石刻红色资源的图像和拓片资料。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石刻红色资源,可以依法采取揭取、搬迁等方式进行集中保护。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