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石刻红色资源风化、水蚀、裂隙等病害的监测和风险评估,改善保存环境,及时实施保养维护和修缮修复,并完善保存石刻红色资源的图像和拓片资料。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石刻红色资源,可以依法采取揭取、搬迁等方式进行集中保护。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