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鼓励组织和个人将收藏的红色物质资源捐赠或者出借给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和方志馆等收藏、研究单位进行保管、展览和研究。收藏、研究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或者出借的物品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对捐赠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