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使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的上级专项补助资金、本级预算专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重点用于下列支出:
(一)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征集、收购等;
(二)红色资源的日常管理、抢救性保护和修缮、修复;
(三)红色资源数据库和数字化建设;
(四)红色资源的理论和应用研究;
(五)非国有红色物质资源保护的帮助;
(六)红色资源的宣传、传播、陈列展览及其保护传承人才的培训;
(七)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方面的奖励;
(八)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方面的其他支出。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