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和配置医疗资源,以基层为重点,采取多种措施优先支持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发展,提高其医疗服务能力。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