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弘扬中医药文化,统筹中医药区域发展布局。鼓励医疗机构坚持中西医并重、传承与创新相结合,发挥中医药防病治病的独特优势和作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