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 执业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本辖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的互通共享。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管理制度,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