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 执业第三十四条有效医疗机构开展智能化服务,应当充分兼顾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需求,简化服务流程,通过语音引导、人工咨询等方式为特殊人群享用智能化服务提供便利。医疗机构应当改善就医环境,配备必要且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的无障碍通道和设施,采取开设优先窗口或者提供导医咨询等服务方式,为特殊人群提供挂号、就诊、取药、打印检验报告、结算、转诊等便利服务绿色通道。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