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 执业第三十三条有效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不得安排卫生技术人员超过执业范围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不得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学生、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实习人员独立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