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长沙市湘江库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垦滩涂、湿地、江心洲;

(二)种植农作物;

(三)采砂和采矿;

(四)放牧、养殖;

(五)经营性餐饮;

(六)倾倒、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七)非法在滩涂造船;

(八)弃置废旧船舶;

(九)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岸线区域外装卸砂石;

(十)其他可能对水体产生污染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