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域污染源防治第三十六条有效长沙市湘江库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开垦滩涂、湿地、江心洲;(二)种植农作物;(三)采砂和采矿;(四)放牧、养殖;(五)经营性餐饮;(六)倾倒、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七)非法在滩涂造船;(八)弃置废旧船舶;(九)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岸线区域外装卸砂石;(十)其他可能对水体产生污染的活动。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