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域污染源防治第三十七条有效长沙市湘江流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河流分段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河流环境卫生管理。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