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域污染源防治第三十五条有效禁止在长沙市湘江库区的洲滩上开展餐饮(从洲滩外提供成品、半成品的快餐厅除外)等污染水体的经营性活动。对长沙市湘江库区的洲滩进行开发利用,应当尽量保持其生态原貌,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橘子洲等开放性的洲滩和其他人员密集的洲滩应当按规定配备环卫和污水处理设施,洲滩上产生的垃圾应当集中转岸处理。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