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域污染源防治第三十一条有效作业量超过150吨的船舶在长沙市湘江库区内从事下列活动,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其中过驳作业由过驳作业经营人负责:(一)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二)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作业。因自然条件等原因,不适合布设围油栏的,应当采取有效的替代措施。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