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长沙市湘江流域内航行的船舶应当配备垃圾收集设施、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收集或者处理设施。禁止向水体排放船舶垃圾、未经处理达标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船舶污染物。

长沙市湘江流域内常年航行的船舶将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垃圾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的,应当提前向对方提供此类垃圾所含物质的名称、性质和数量等信息。

长沙市湘江流域内航行的船舶,其污染物应当由有资质的接收单位回收或者交由港口(含码头)、装卸站接收处理;船方和接收方应当按照规定作好记录。

从事接收船舶污水、垃圾等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回收的船舶污染物应当运往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转运站或者处理场,不得任意倾倒。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