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船舶进出长沙市湘江库区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长沙市湘江库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