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在长沙市湘江流域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港口、装卸站和停靠码头(含趸船);已建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港口、装卸站、停靠码头(含趸船)应当拆除。

在长沙市湘江流域的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港口(含码头)、装卸站的,应当严格环境管理;港口(含码头)、装卸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并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