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测信息平台建设和对企业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的检查。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计量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示。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