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陆域污染源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化工、造纸、制革、电镀、印染等工业项目,以及涉化工、涉危险(化学)品、涉重金属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相应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前款规定的工业集聚区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规划先行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实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未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废水排放不达标的,不得引进新项目。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