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陆域污染源防治第二十条有效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湘江流域产业发展规划,逐步淘汰不符合规划的产业项目;不得违反规定新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和外排水污染物涉重金属的项目。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