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长沙市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促进区域内流域生态的协调发展。市人民政府组织对长沙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市)一级支流进行断面水质水量监测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流域所在的区县(市)进行奖罚。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