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长沙市湘江流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措施,鼓励长沙市湘江流域涉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等环境污染高风险的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