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布长沙市湘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如实向社会公开其重要环境信息。未依法公开或者公开信息不实的,记入相应的社会诚信档案。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