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在符合水环境质量要求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条件下,排污单位获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转让。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