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投放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二)随车配备安全头盔;(三)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现代技术手段进行运营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四)加强日常调度,平衡区域供给,及时清理严重挤占人行道、车行道、绿化带的电动自行车;(五)建立车辆与驾驶人识别制度,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管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