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邮政管理、城市管理等机关和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通过信息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方式,协同加强电动车安全管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