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使用电动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车辆、驾驶人管理台账制度;(二)组织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知识培训;(三)督促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通行规定,以及电动车停放、充电等规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义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