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使用电动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车辆、驾驶人管理台账制度;

(二)组织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知识培训;

(三)督促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通行规定,以及电动车停放、充电等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义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