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投放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二)随车配备安全头盔;

(三)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现代技术手段进行运营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

(四)加强日常调度,平衡区域供给,及时清理严重挤占人行道、车行道、绿化带的电动自行车;

(五)建立车辆与驾驶人识别制度,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