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强化科技支撑,提高标准化、集约化、规模化生产能力,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培育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产业,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