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