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融资促进第十七条有效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授信尽职免责规定和绩效考核方案,提高金融服务水平。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中小企业所在行业资金需求特点,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和信贷流程,创新信贷产品,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发展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业务;扩大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