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直接融资。

引导和支持证券、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指导和服务。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