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融资促进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