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用地控制规划、沿线站点交通接驳规划。

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用地控制规划和沿线站点交通接驳规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人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组织编制。

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并分期纳入市城市建设计划。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按照规定广泛征求专家、社会公众、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和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及有关单位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7日